近日,某纳税人到罗湖地税局进行纳税咨询,说他前几年买房时支付了1000万元的房款,但当时为了规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便同卖方签订了阴阳合同,故意将合同成交价及发票金额改为200万元。现在,他打算将该物业以1200万元价格转让。在办理卖房手续时,因其只能提供200万元的初始购房发票,所以按1000万元的增值额计算纳税,这样就多缴数百万税款。经过税务人员耐心细致的纳税辅导和解释后,该纳税人后悔不迭,连说:“阴阳合同害死人,我贪小便宜吃了大亏”。
税务人员介绍,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少缴税,常采取签订“阴阳合同”方式。这一举动,看似给买卖双方都带来经济效益,实际上却给将来房产再交易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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