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宁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办法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3-09  /  浏览:7278 次  /  

为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 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动 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海宁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预售商品房投入开发建设 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且现场工程施工进度达到基础 ±0.00 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批准的范围,制订商品房 销售方案,明确上市销售进度,确定商品房项目中企业保留自有 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 可组织销售商品房。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商品房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坐落,土地情况 (包括用途、面积、年限、取得方式等)、项目总规模,容积率、 绿地率等规划参数,业主共有的配套设施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 的配置等。 2.商品房项目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商 品住房项目中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 - 3 - 3.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周期和进度)。 4.商品房项目销售广告、楼书等宣传资料。 5.商品房销售计划与销售方式,包括每期销售的房源、开盘 时间、地点,自行销售或代理销售等相关情况。 6.商品房销售价格,销售合同文本以及签约销售流程,具体 的商品房交房方案。 7.售楼处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解决商品房销售纠纷的预案 和制度,维护销售秩序的措施及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8.承诺遵守国家和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达到预售标准 及时申请预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按时销售。 9.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制订的其他事项或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加强商品房 销售方案的指导、审核和管理: 1.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建设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核定的建设规模为最小申请规模,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应 当说明各期开盘地点、定价、交付的具体方案。商品住宅项目不 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套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 2.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必须以销售方案备案内容及申 领预售许可证的可售范围,明码标价,公开销售。 - 4 - 3.严禁捂盘惜售,对已达到规定条件、无正当理由长期不申 请预售且经行政告知后,仍未申请预售的,以及已取得商品房预 售许可证、未按规定时间将房源公开对外销售的项目,要求房地 产开发企业重新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 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项目的评优资格。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时,应当持商品房 销售方案及申请预售的相关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审核通过 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的,在办妥新建商品房 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应当持商品房销售方案及申请现售备案的相 关材料,一并向房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销 售方案备案。商品房销售方案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现售 备案。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后,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十日内,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在售楼场所张 贴公示。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 预售、现售(或出租)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预售许可时,必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方 案,凡不提交预售方案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预售许可。 - 5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已确定保留自 有和用于租赁的商品房,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不得销售。房 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地产的,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 行条例》规定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 第十条 已备案的商品房销售方案,一般不得变更。因商品 房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变更已备案的商品房 销售方案的,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撤销和变更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商品房销售方案,预售、现 售(或租赁)商品房的,经查实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要求 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暂停项目网上销售 备案,并作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将有关情况 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按规定予以降低直至撤销资质处理。 第十二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 业不得违规预售商品房,不得以放号、发放 VIP 卡、内部认购、 内部认筹等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订金、会员费等费用, 不得采取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楼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 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对存在上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给 予曝光及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6 -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视 作已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的,应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5 日起施行,原《海宁市商 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海建房〔2010〕155 号)同 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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