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海宁市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20-03-09  /  浏览:10054 次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 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海 政办发〔2020〕3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海 宁市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 年 3 月 5 日 - 2 - 海宁市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的缴存与使用,维护开 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海政办 发〔2020〕3 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新建房屋(商品房、拆迁安置 房、保障性住房,下称新建房屋)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的缴纳、 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是指开发建设 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用于中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物业办公、 保洁、绿化、工程、秩序维护等设施设备及筹建人员经费和支持 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等合理费用。 第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实行“协会代管、政府监督、 分期划拨、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开办 费的收存、核算、划拨等日常管理工作;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负责对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未交付使用但已完成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且建设 单位已支付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的新建房屋在交付使用备案前, 应提供相应支付凭证。 第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以项目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 - 3 - 面积为基数,按照 6 元/平方米的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或 协议选聘)前一次性全额缴纳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开发建设单 位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存入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指定 的商业银行账户。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 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第八条 为支持物业服务行业的发展,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 协会从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总额中提取 5%作为行业发展资金, 主要用于物业服务行业的教育培训、学习交流、考评奖励、行业 纠纷处理以及各类创建工作等支出,进一步发挥物业管理行业协 会桥梁纽带作用。 第九条 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主要用于物业项目交付前的 下列物业服务支出: (一)物业招投标文件或管理方案中明确的前期介入人员的 工资、保险及培训开支; (二)办公设备及用品购置; (三)从业人员的劳保用品及操作器材购买; (四)物业服务办公电话、电表、水表安装等费用; (五)业主交房入住手册等资料制作等费用; (六)前期物业服务其他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用不含物业办公用房装修费用,物业办 公用房由建设单位按不低于本文件规定的标准(附件 1)装修后 - 4 - 移交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由中标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 请,经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审核和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备案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及划拨: (一)第一次划拨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物业服务企 业凭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使用预算 单、拨款申请单(附件 2)等资料,向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申请划拨 20%的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 (二)第二次划拨在物业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备案前,物 业服务企业凭前期物业管理总结、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使用清 单、拨款申请单(附件 2)等相关资料,向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 协会申请划拨 50%的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住宅小区分期交付的 按照分期交付的面积比例分别申请和拨付。 (三)第三次划拨申请在物业交付后,物业服务企业凭前期 物业管理总结、前期物业考核结果(总分 90 分以上,含 90 分)、 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使用清单、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 同、拨款申请单(附件 2)等相关资料,向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 协会申请划拨 30%的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 物业交付后一年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第三次前期物业服 务开办费划拨可再分批实施:即物业首套房屋交付满一年后,物 业服务企业凭物业管理工作小结、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使用清 单、前期物业考核结果(总分 90 分以上,含 90 分)、拨款申请 - 5 - 单(附件 2)等相关资料,向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申请划拨 剩余 20%的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其余 10%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 的划拨仍凭前款规定的相关资料,如涉及业主大会更换前期物业 服务企业的,由新受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剩余前期 物业服务开办费。 前期物业考核由海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海宁市物业 管理行业协会承办、属地街道(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参与,根 据前期物业考核表(附表 3),对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 核,考核分值占 70%,与物业项目日常检查评分(四个季度平均 分且须在 90 分以上,占 30%)相结合,两分值相加总分达到 90 分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凭相关资料,向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 协会申请划拨剩余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考核分值未达到 90 分 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整改达到 90 分后,再向海宁市物业管理 行业协会申请划拨剩余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 第十一条 物业交付前,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对物 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物业交付 后一年内,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物业 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在前 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中列支,审计结果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 案。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服务时,按照《浙江 省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办公桌椅、操作 - 6 - 器材等固定资产按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用使用清单中列明 购置的数量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利息作为海宁市物业管理 行业协会增值收益,用于支付协会在管理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日 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在保证前期物业服务 开办费资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将资金参照公款存放 的方式存放于银行孳息,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海宁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前期物业服 务开办费的建账、核算,每年开展一次财务审计,定期向海宁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协会会员单位报告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的 交存、使用等情况,审计费在行业发展资金列支。 第十六条 物业主管部门或者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工作人 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截留、挪用、侵占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前期物业服务开办 费流失的; (三)在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 或者拖延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 7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4 月 5 日起施行。 附件:1.物业办公用房装修基本标准 2.前期物业服务开办费划款申请单 3.前期物业服务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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