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学者建议撤销或修改拆迁条例 国务院组织调研
  • 资讯类型:楼市要闻  /  发布时间:1970-01-01  /  浏览:2489 次  /  
 拆迁条例被指违宪

  12月7日,北大法学院5名学者通过特快专递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关于对进行审查的建议》,建议立法机关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进行审查,撤销这一条例或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向国务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当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

  据悉,《拆迁条例》此次被质疑的内容共有18条,分别是第4、7、13、15、16条,第3章(共13条)。

  5学者认为,依据《宪法》、《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要通过征收获得公民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具备三个法定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补偿”,若征收没有完成,就不能进行拆迁。

  建议者之一姜明安表示,最近一段时间,由于城市拆迁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虽然绝大部分是“为了城市发展”,但如果不能解决拆迁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很可能会事与愿违”。他们认为,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拆迁条例》存在以下问题。

  与《宪法》等抵触 违反正当法律程序

  《拆迁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导致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

  《拆迁条例》存在法理问题,譬如违反正当的法律程序,“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建议称,依据《拆迁条例》拆迁范围由行政机关确定,可以由政府去拆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这明显地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

  所谓“正当法律程序”最初源于“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和“对他人做出不利行为要事先告知、说明理由和听取申辩”的“自然正义”原则,之后其内涵扩展到包括公开、公正、公平和参与等现代民主程序原则。

  律师说法》

  上海律师解读拆迁条例

  先拆后诉 法院审判失去意义

  条例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律师点评:即使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并没有达成协议,拆迁人也可以强制拆迁。实际上在法院审判前,房屋就会被强拆,法院的审判也就没有意义了。

  《拆迁条例》与现行法律存在3大冲突

  1.关于补偿

  宪法和法律:补偿在拆迁前的征收阶段完成

  《拆迁条例》:将补偿问题延至拆迁阶段解决

  2.关于征收补偿主体

  宪法和法律:征收补偿主体是国家,征收补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拆迁条例》:补偿主体定位为拆迁人,拆迁补偿关系界定为民事法律关系

  3.关于拆迁程序

  宪法与法律:对单位、个人房屋进行拆迁,必须先依法对房屋进行征收

  《拆迁条例》:授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没有依法征收的前提下就可给予拆迁人拆迁许可

  拆迁补偿 领导一句话搞定

  “拆迁问题,只要‘放倒’了黄明,想怎么办就怎么办!”这是合肥市新站区拆迁户们的共识。黄明原是该区建设局副局长。据拆迁户张卫民(化名)称,他听说新站区某地进行征地拆迁,就找了块空地,用废弃建筑材料盖了四间平房参加拆迁安置,并伪造了结婚证、出生证及户籍资料等。此后,他给黄明送去了30万元人民币顺利获得补偿。相关人员曾多次检查,但只要黄明一个电话,便全部一路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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